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周平奇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1年第1期46-72,共27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 金: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境)外交流访学项目资助研究成果。
摘 要:罗马法通过侵辱之诉制度对人格权采用消极防御形式加以保护,理论上打造了名誉、尊严等具体概念,为现代人格权理论奠定了基础。作为侵辱之诉的构成部分之“关于辱骂”的裁判官告示对名誉权和人的尊严进行周延保护,其颁布的时间早于公元前193年,是罗马共和晚期精神文明进步的体现;该种裁判官告示规制的辱骂之构成要件具体包括违背善良风俗、在公共场合大声喊叫、针对特定的某人、存在侵辱意图,辱骂的具体类型包括自己实施辱骂和教唆、帮助、委托他人实施辱骂;因辱骂引起的侵辱之诉责任承担,具体包括依据“善良与公正”判定的罚金以及承受破廉耻;在人格权保护的程序方面,从起诉主体和诉权移转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我国法对辱骂的规制路径存有缺陷,辱骂作为一种促发行为,缺乏制度性架构,“关于辱骂”的裁判官告示在方法论和具体技术性规范层面对《民法典》的名誉权保护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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