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人费用求偿权规则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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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东宇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商法论丛》2021年第1期247-273,共27页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摘  要:《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了无权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其文本与原《物权法》第243条几近相同。但这一条款置于民事单行法中与《民法典》语境中,应当作出不同解释。原因在于,第460条的规定会与《民法典》中的其他规则相互关联,以此形成不同的规范群。我国法院既往的裁判立场忽视了无权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在某些特定情形中所具备的受保护的正当性,而此前立法中的无因管理规则与不当得利规则也不完备,致使法定之债制度规制此类问题的可能性落空。因此,《民法典》施行后应从解释论上矫正这种忽视的态度,并借助完善后的无因管理规则与不当得利规则,为无权占有人费用求偿权的实现构造可能的规范路径。

关 键 词:无权占有 费用求偿权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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