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水利工程法人安全责任履行问题及对策研究  被引量:1

Study on the Performance of Legal Person’s Safety Responsibility in EPC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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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茜 谢远庆[1] 白振宇[2] 谭辉 FU Qian;XIE Yuan-qing;BAI Zhen-yu

机构地区:[1]海河水利委员会河湖保护与建设运行安全中心,天津300170 [2]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天津300074 [3]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北京100038

出  处:《海河水利》2021年第S01期41-45,共5页Haihe Water Resources

摘  要:水利工程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方对安全生产负总责,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要求项目法人负首要安全责任的责任主体不一致。分析了EPC模式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法规政策要求,采取实证分析方法梳理了长江北岸某排涝泵站EPC建设项目法人履行法定责任方面存在问题,通过该模式下履责特征和优势分析,找到原因,针对原因提出在顶层设计、建设管理及实施层面提高适配性等解决途径,力求引导项目法人通过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关 键 词:水利EPC工程总承包 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责任 履责特征优势 

分 类 号:TV513[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TV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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