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二选一”行为法律适用的完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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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宇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出版广角》2022年第2期89-92,共4页View on Publishing

基  金:2020年度司法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公共卫生财政体制的优化进路”课题(20SFB4059)阶段性研究成果;2021年度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健康医疗数据商业化运用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平台的发展,数据要素逐渐成为经营者竞争的核心,但经营者通过"二选一"排他协议占据数据流量源头,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适用条文散见在《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出现法律适用衔接和协调的困难。为规范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亟待从修订《反垄断法》以强化反垄断力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重视法律之间的衔接、设立"正当理由"抗辩制度等方面对平台"二选一"乱象予以规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关 键 词:平台经营者 平台“二选一”行为 限制交易 反垄断 

分 类 号:D411.9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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