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规则研究  被引量:1

Research on Applicable Rules for Significant Capital Defici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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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欣怡 Wu Xinyi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112-116,共5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资本显著不足作为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适用情形,在过去往往被认为是实缴资本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但这一观点其实是混淆了公司的不成立与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资本显著不足意味着公司资本远低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其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并无必然联系,自然也不受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取消的影响。资本认缴制改革之后,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规则应当得到进一步完善,明确资本显著不足中"资本"的内涵、"显著不足"的判断依据及判断资本显著不足的时间节点等问题。同时应当注意,资本显著不足只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行为要件的一部分,存在资本显著不足并不必然意味着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应当避免这一规则的滥用。

关 键 词:资本显著不足 法人人格否认 资本认缴制改革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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