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稳定与检察监督的现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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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1年第11期53-55,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裁判一旦作出,既判力就随即产生,即当事人不得再就确定裁判所涵盖的诉讼标的进行上诉或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之相反的诉求。法院也不能再作出后诉与前诉确定裁判相矛盾的结论,从而维持确定裁判的终局性和稳定性。

关 键 词:诉讼标的 检察监督 法律实务 裁判所 既判力 终局性 另行起诉 纠纷的解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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