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宽恕制度适用条件比较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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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文静[1] 刘晓平[1] 

机构地区:[1]西安工程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0600

出  处:《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年第19期115-117,共3页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垄断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垄断的出现又必然抑制竞争。垄断协议作为最高发且最难以查处的垄断行为,造就了宽恕制度的产生。1978年美国司法部首次确立宽恕制度,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正式引入了宽恕制度,对宽恕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实践证明了立法在明确性上的缺失,导致宽恕制度一直未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以美国、欧盟、日本反垄断宽恕制度之立法规定作为考察对象,以期从中获得启示来完善我国宽恕制度适用之条件。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宽恕制度 适用条件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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