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上合组织国家被判刑人移管合作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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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群峰 

机构地区:[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87-92,共6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基  金:浙江省司法厅2021年度上合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交流合作基地专项课题“移管被判刑人合作中的刑罚转换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上合组织在维护和保障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与上合组织五个成员国缔结移管条约,并开展被判刑人移管个案合作。我国与上合组织国家移管被判刑人工作存在观念之失、规范之弊、操作之困等问题。完善我国与上合组织国家被判刑人移管合作制度,需要回归以被判刑人为中心的人权保障理念,同时通过立法消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国内刑事法律的冲突,并探索构建被判刑人移管国际合作新机制。

关 键 词:被判刑人 移管 刑事司法协助 上合组织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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