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马忠法[1] Ma Zhongfa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108-116,共9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8AFX02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治创新研究”(18ZDA153)。
摘 要:海洋成为陆地不可再生资源日渐耗竭后此类资源提供的主要场所,海洋开发也将成为未来人类获取财富的主要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我国要提高海洋开发利用能力、建设海洋强国之目标,但实现这些需有法律制度作保障。当下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其不足仍十分明显:一是缺少国家战略层面的定位和海洋基本法;二是涉海事务多头管理,部门利益、条块分割等不利于发展海洋事业和维护国家利益;三是海洋技术发展投入严重不足。为此,可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将海洋开发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完善海洋开发法律制度,制定海洋基本法,明确相对集中统一的主管机构,注重海洋技术的引进和开发,为完整行使我国海域的主权及其资源的充分开发以及开发利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区域和公海领域资源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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