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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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2年第5期58-59,共2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关于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要件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一,对不同业主共同排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例如,同一车间的两套以上生产设备(如两个以上转鼓、电镀槽)分属两个以上业主所有,但共用一个外排口。不能证明其中一套生产设备的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但能证明两套生产设备的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严重污染环境 排污行为 电镀槽 认定 业主 要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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