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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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2022年第1期22-22,共1页

摘  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取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关 键 词: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 财政部办公厅 户籍地 申领 跨省就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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