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金担保权优先顺位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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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思清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131-143,共13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价金担保权又称超级优先权,优先顺位是其核心要义。价金担保权虽然在域外有广阔的实践空间,但在我国系民法典新设制度,尚无成熟司法实践予以支撑,现行法律也存在诸多未尽之处。取得价金担保权的先决条件是自动产交付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登记,该交付应当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层意蕴,“完成交付”应当奉行客观标准,即以客观第三人可感知为视角,评判交付是否完成。基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源自于保障工人劳动债权之目的,结合劳动债权对生存权的意义以及法定权利优于意定权利之原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价金担保权而受偿。鉴于民法典对保留所有权功能的调整,价金担保权应优先于保留所有权,但是当保留所有权满足价金担保权设立要件时,此时形成的两种价金担保权竞合,应参照登记顺序之先后认定优先权。

关 键 词:价金担保权 优先顺位 交付登记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保留所有权 

分 类 号:DF5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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