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规定的若干思考  

Reflections on the Provisions of Combined Punishment for Several Crimes of Forced Pro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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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红良 赖锐 ZHANG Hong-liang;LAI Rui

机构地区:[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38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20-24,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2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案件集中管理立体监管体系下优化刑事检察‘案-件比’的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实施强迫卖淫犯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规定出现了一些争议,包括未能完全体现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保护、与刑法罪数理论相悖并可能造成罪刑失衡等。这些争议观点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争议的解决并不至于急迫到立即修法,可在司法过程中予以适当化解。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主动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妥当适用数罪并罚规定,力争在现有刑法规定的框架下,实现对强迫卖淫犯罪合理的定罪量刑,以求得犯罪处置的罪刑均衡。

关 键 词:强迫卖淫罪 实质解释 数罪并罚 罪刑均衡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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