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重启路径研究--以T市某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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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纪元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30021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31-35,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司法实务中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大多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致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客观上处于被"虚置"的状态。应当通过将侵犯著作权罪罪状表述中的"复制发行"修改为"复制且发行",或者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批发、零售"界定为侵犯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批发、零售"行为,以解决"复制发行"概念不清及司法解释规定"越位"的问题。通过明确"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标准,或者在界定"其他严重情节"时参照引入"复制品数量"等数量标准,以解决入罪标准的设置问题。

关 键 词:罪名虚置 违法所得数额 复制发行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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