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销售学习平台辅助程序的定性  

Nature Determination of Producing and Selling Auxiliary Procedures of Learning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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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净玉 Ding Jingyu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期26-3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其指向的目标犯罪属于类罪,包括侵入、非法控制、非法获取数据、破坏等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学习平台辅助程序以机器浏览方式非法访问学习平台,并利用该访问改变学习平台内原有数据,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可信性和预期功能。

关 键 词:计算机信息系统 辅助程序 学习平台 浏览方式 非法访问 网络犯罪 裁判要旨 预期功能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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