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直接退运、同进同出”方式向海关申报走私货物不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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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传熙 

机构地区:[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期38-4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通关走私犯罪案件当中,实施申报行为与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时间不具有同步性和必然的先后顺序,申报行为实施完毕标准与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标准并行不悖。也就是说,申报行为实施完毕只是认定走私既遂的一个方面,申报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即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

关 键 词:海关监管 海关申报 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 走私货物 同步性 并行不悖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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