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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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新 李怡雯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22年第4期42-43,共2页Law & Life

摘  要: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定。本期,我们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格式条款及法定义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关 键 词:《民法典》 悬赏广告 利害关系 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 法定义务 公平原则 合同成立时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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