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公众公司重整中职能演变的分析与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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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沅伯[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

出  处:《清华金融评论》2022年第2期75-81,共7页Tsinghua Financial Review

摘  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公众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职能作用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公众公司的重整方案进行审查和出具咨询报告;第二阶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再具有全面审查权。美国的制度对我国《破产法》与《证券法》的制定修改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的经历启示我们,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重整程序中尤其应当关注和监督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走实施。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审查权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破产法》 上市公司重整 重整程序 职能演变 证券监管机构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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