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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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杰[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年第2期97-101,共5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起步较晚。1999年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1999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报原保监会核准,这是我国最早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2000年7月14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签订了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至2014年底,我国约有500家会计师事务所投保了职业责任保险。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活动造成他人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日益增多,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能力。

关 键 词: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制 赔偿能力 挂靠单位 注册会计师协会 执业活动 法律制度的完善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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