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出资额未实缴到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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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爱华 

机构地区:[1]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年第2期102-103,共2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现行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一般实行认缴制。在认缴制下,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已十分常见,对这类股权转让如何核定其转让收入,进而计算征收所得税,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通过案例的形式讨论这个命题。文中提供的计算方法是基于认缴制下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的推导,确保了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也保证了合法税基不受侵蚀,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税收实践 重复征税 税务处理 所得税 股权转让 企业所得税法 出资义务 到位情况 

分 类 号:D92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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