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数据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学理证成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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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阳 

机构地区:[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106-115,共10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1EFX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衍生数据是网络运营者运用算法以及分析模型对海量混沌无序的原始数据深度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通常以预测型、统计型、指数型等可视化方式呈现。本质上,其属于无体物,具有非物质性、非竞争性、不发生有形占有等自然属性;从法律特征来看,衍生数据是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属于《民法典》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其他客体。以衍生数据为客体创设新型知识产权——衍生数据权,其具体权能为:发布权、许可权、转让权、传播权等。为防止衍生数据权人“垄断”数据形成反公地悲剧,其权利的行使受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理获取的限制。

关 键 词:衍生数据 数据产品 无形财产权 无体物 

分 类 号:DF5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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