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语境下应收账款质权的保护与限制  被引量:3

Protection and Limitation of Receivables Mortgage in Context of Bankrupt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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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一民 Ren Yimin

机构地区:[1]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4期18-24,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关 键 词:质权人 破产程序 出质人 发生效力 私力救济 平衡保护 解除权 破产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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