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催缴房屋租金的司法应对  被引量:1

Judicial Response to Compulsory Call-up of House 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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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晓华 曹爱凝 Feng Xiaohua;Cao Aini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上海财经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4期43-4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对于承租人违反租金支付义务时出租人可采取的行为,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将“要求”支付租金修改为“请求”支付租金,在用语更加规范的同时,也暗含出租人催繳租金行为不宜过于刚性的意旨。现实中,出租人常采用断水、断电等强制手段催缴租金,似构成对民法典规范逻辑的违背,但其效力及后果不应一概而论。若双方未对催缴方式作任何约定,则强制催缴行为可视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其行使需满足一系列限制条件;若双方明确约定强制催缴方式,则应判断该约定的效力、当事人是否符合适约条件及权利行使是否适当等,进而判定出租人催缴手段的正当性。断水、断电等强制催缴措施会导致合同处在类似于解除的状态,此时若出租人放任损失扩大而不解除合同,其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同时履行抗辩权 解除合同 权利行使 民法典 司法应对 房屋租金 催缴 租金支付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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