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的刑事规制  被引量:1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Profit-making Complaints Reporting Behavi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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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铁军 庄云婧 袁野 Zhu Tiejun;Zhuang Yunjing;Yuan Ye

机构地区:[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4期63-6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为人无中生有编造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其后又通过投诉举报的形式威胁生产者、经营者以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在权利受损的情况下,以投诉、举报为要扶获取不当利益,属于典型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实质上属于权利滥用,干扰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具有复杂性,可类型化区分为无基础权利和有基础杈利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和规范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但同时刑法介入应适度合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恪守第二次法立场以及严格证据裁判规则。无基础权利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因其以胁迫性手段并引起被害人恐惧进而交付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对有基础权利的过度维权行为,应当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要素,严格限缩犯罪的成立。

关 键 词:敲诈勒索罪 权利滥用 刑罚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 投诉举报 刑事规制 刑法介入 刑法意义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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