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国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  被引量:2

From Traditional "Family Affairs" to "State Affairs" in the New Era——Interpretation of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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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骆风 王连森[3,4] Luo Feng;Wang Liansen

机构地区:[1]广东现代家庭文明与亲子教育学会 [2]广州大学教育学院 [3]中国家庭教育学会 [4]聊城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出  处:《社会治理》2022年第2期76-78,共3页Social Governance Review

摘  要:一、从民族优良传统到家庭教育大法家庭教育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孟母三迁”“唐太宗诫子”“岳母刺字”“朱皇帝杀驸马”等许多家庭教育佳话广为流传,逐渐形成了我们民族特有的家庭教育传统。其精华主要是:第一,提倡早期教育。在我国古代许多有识之士就已认识到良好的胎教能给人出生以后的身心健康打下基础,并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对其施以良好的教育和抚养;第二,注重品德教育。中国古代许多家庭把“明人伦”做为教育子女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内容。

关 键 词:家庭教育 品德教育 早期教育 民族优良传统 教育子女 岳母刺字 孟母三迁 明人伦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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