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  

Circular of Beijing Municipal Medical Insurance Bureau on Issuing the“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Designated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for Medical Insurance in Beijing”(Jingyibaofa〔2021〕No.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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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出  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2期54-71,共18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摘  要: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关 键 词:暂行办法 医疗保障 监督管理条例 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疗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京市医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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