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同一单位运输样品属于串通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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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正红[1] 

机构地区:[1]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出  处:《中国政府采购》2022年第1期70-72,共3页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摘  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论述了配合投标的辅助事项,或者不属于投标过程的环节,提出如果不实际参与到从投标到评标结束的任一过程,不具有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可能性,则不应视为串通投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但并非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所有事宜都属于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这种情形一般在投标过程中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或者其他供应商发现。

关 键 词:串通投标 投标人 招标活动 评审委员会 投标过程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 案例分析 

分 类 号:D922.29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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