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各方主体纳税处理探析——以滴滴出行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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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东梅 

机构地区:[1]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管理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2年第5期58-61,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滴滴出行平台及其签约司机、服务接受方和支付结算方构成纳税主体,探讨其纳税处理方法具有典型意义。网约车平台应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行程结束当期,纳税地点为平台机构所在地,一般纳税人选择3%的简易计税更有利于节税;网约车司机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台可以接受委托成为扣缴义务人,司机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优惠;网约车服务接受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结算方应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 键 词:网约车 纳税主体 纳税处理 滴滴出行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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