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论投保人非故意情况下船舶保险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有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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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伟 匡浩 

机构地区:[1]青岛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2年第3期37-41,共5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提要]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

关 键 词: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如实告知义务 溯及力 合同解除 继续性合同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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