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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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霄[1] 翁少凡 苏文进 

机构地区:[1]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重点实验室,广东广州510300 [2]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 [3]不详

出  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22年第1期80-82,共3页Industrial Health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摘  要:我国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在卫生、劳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之间历经多次调整,监管体制呈现从集中统一到多头负责,再到集中统一的历史轨迹[1-3]。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4次(2011、2016、2017和2018年)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对涉及部门监管职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作出调整。2018年机构改革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统一了职能、整合资源、优化工作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负责职业健康的全流程监管,实现职业健康监管事权统一。

关 键 词: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健康监管 职业安全健康 优化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整合资源 监管体制 卫生健康 

分 类 号:R132[医药卫生—劳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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