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定犯出罪机制的建构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orms about not Guilty of Statutory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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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继科 SUN Jike

机构地区:[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34-47,共14页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20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大数据背景下我国法治反腐的运行机制研究”(20SFB4037)。

摘  要: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相比于自然犯,法定犯出罪更难。探究背后的原因,实体法上缺乏针对法定犯完整的出罪体系,导致法定犯出罪渠道不畅。鉴于此,应当以刑法谦抑性作为法定犯出罪的指导理念,以犯罪概念与法定犯的独特性为基础,在坚持犯罪认定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基础上构筑针对法定犯的层层阻却出罪体系:刑事违法性阻却——社会危害性阻却——应受刑罚性阻却。应确定行政规定不适格、具体行政行为、欠缺法益关联性、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法定犯的出罪事由。

关 键 词:法定犯 出罪 刑法谦抑性 犯罪概念 违法性认识错误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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