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类型划分及我国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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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金禄[1,2]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 [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1期272-298,共27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上海财经大学2015年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研究》(CXJJ-2015-38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事诉讼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过程中具有周期长、成本高、不利于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劣势。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是金融ADR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提高消费者对金融行业的信心,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中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就我国而言,大力发展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是解决现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弊端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金融ADR机构的发展呈现出数量多、绩效差的局面。金融申诉专员制度能有效解决我国金融ADR机构的发展困境。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在一个司法管辖区的覆盖情况来看,可以将之分为全覆盖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与部分覆盖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我国应从统合+分散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过渡到统合型纯金融申诉专员机构。

关 键 词:金融申诉专员制度 全覆盖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 部分覆盖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消费者保护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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