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严重冲突导致公司设立目的无法实现可予强制解散——司法解散公司诉讼的规则补遗与审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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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丹 

机构地区:[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1期327-335,共9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公司解散属于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关涉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等多方利益主体,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宁。因此,人民法院对公司解散应慎重处理,应综合考虑公司的设立目的能否实现、公司运行障碍能否消除等因素。只有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才能判决解散公司。公司股东之间严重冲突,公司继续存续的人合基础丧失,公司设立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司法解散B公司的条件已经成就。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公司治理和股东退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最终作出解散B公司的判决。

关 键 词:公司解散 股东冲突 公司设立目的无法实现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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