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债务人未在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其到期债权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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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龙昌 

机构地区:[1]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2年第2期56-57,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观点指出:在执行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效力。次债务人超过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债权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到期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

关 键 词:到期债权 次债务人 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 救济途径 实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数额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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