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托运人角度浅析“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应对措施——以某无单放货纠纷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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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永明 

机构地区:[1]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2年第2期83-85,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2020年,香港某贸易公司与加拿大MB公司签署沙发产品出口销售协议,约定贸易术语FOB。合作前期较为顺利,加拿大MB公司多次指定WL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代理人。应WL无船承运人的要求,香港某贸易公司与WL无船承运人签署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WL无船承运人)同意代理甲方(香港某贸易公司)所委托的国际货运及相关物流辅助服务,并按照甲方的指令向各船公司或航空公司订舱.

关 键 词:运输合同 无船承运人 国际货运代理 销售协议 无单放货 贸易术语 托运人 风险应对措施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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