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审视与规则再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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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忠奎 陈荷芳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3期65-77,共13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双阶’法源视阈下商事习惯适用规则研究”(项目编号:19XFX008)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民法典》沿用了《物权法》中商事留置权的相关规定,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规则作了补充,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然而,配套司法解释仍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限制为企业,且排除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无因性商事留置权制度中适用的可能性。商事留置权的核心要义不在于主体要件,商事留置权制度之判断与界定应由"主体主义"向"行为主义"转变,且应以"经常性交易行为"取代"持续经营行为"。按此观点,民事主体同样可类推适用商事留置权制度,而商主体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时,直接适用民事留置权制度即可。此外,排除善意取得在商事留置制度中的适用并不合理,我国商事留置权规范应当以"不适用善意取得为原则,适用善意取得为例外"。

关 键 词:《民法典》 商事留置权 牵连性规则 善意取得 商法通则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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