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网络爬虫行为侵害企业数据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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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运卫 程关松[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3期81-93,共13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9FFB030);广州市社科基金项目“广州市社会治理创新的行政行为法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9GZYB17);中央高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社会治理智能化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DPY 202034);“双一流”建设项目“数字技术提升公共卫生治理能力的法律保障”(项目编号:K520089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部分网络爬虫行为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从合法转向不法,最终沦为数据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数据利用场景下出现的刑法应对不足的问题,妥当的方式是在对恶意网络爬虫行为类型化处理的基础上作出入罪安排,实现从传统刑法规制模式向法益保护模式的转化,通过分析企业数据中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公开数据和私密数据等多种成分,讨论企业数据承载的个人信息法益、财产性法益和公共秩序法益,将受害企业的主观诉求客观化为法益标准的重要参照,对企业数据法益进行类型化,使得规制恶意网络爬虫行为的罪名适用更加科学、准确,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实质保护。

关 键 词:企业数据 网络爬虫 行为规制 法益保护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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