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套取版权”的著作权侵权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谢某诉某服装厂、张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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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艳玫 

机构地区:[1]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3期322-327,共6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通过向版权登记机关虚假陈述,将他人作品据为己有的"套取版权"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在判赔力度上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彰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价值导向。在具体确定判赔金额时,可以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倒逼侵权人自觉、诚实举证,以提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合理可信度,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对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关 键 词:套取版权 著作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 举证责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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