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的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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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小剑[1] 钟珂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3期383-390,共8页Nomocracy Forum

基  金:2020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研究:以江西省为样本”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9年我国发生了警察监听律师会见第一案——熊某案。该案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作为我国警察监听律师会见的第一个影响性案件,极具研究价值。根据控方指控:2018年4月20日,律师熊某接受韩某忠委托,为韩某忠涉嫌强奸案作刑事辩护。同年4月24日,熊某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韩某忠时,由于会见室紧缺,便借用了第12号提审室进行会见。

关 键 词:刑事辩护 强奸案 辩护律师 律师会见 控方 监听 看守所 社会舆论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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