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席位承包法律关系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甲投资公司与乙证券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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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金禄[1,2] 景欣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 [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21年第2期268-276,共9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甲投资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签约后建立的证券席位承包法律关系,仅能约束甲投资公司与乙证券公司,双方内部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承包期间,对外与第三人发生国债交易的均是乙证券公司,甲投资公司以乙证券公司名义形成的债务,债权人仅能向乙证券公司追偿,而不能直接向甲投资公司主张;同理,以乙证券公司名义形成的债权,也应由乙证券公司予以主张,并不当然地移转至甲投资公司。

关 键 词:证券回购 交易席位承包 合同相对性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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