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李木庵恢复性司法观及其历史价值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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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永毅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1年第2期32-45,共14页Legal History Review

基  金: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西北政法大学基层社会法律治理研究团队”、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陕甘宁边区法制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李木庵是延安时期恢复性司法的倡导者、实践者。探索新型司法制度的迫切追求、司法干部不能满足政权建设的现实需要以及陕甘宁边区艰苦、恶劣的生存环境,是李木庵恢复性司法观形成的时代背景。围绕建立恢复性司法,李木庵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在刑事立法上,对刑法保护对象进行“公益”“私益”二元划分;在刑事司法上,普通轻微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和解;在刑罚执行上,注重对犯人的教育感化及人本化管理。李木庵恢复性司法观服务了抗战中心工作,推动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李木庵恢复性司法观的历史实践,证成了陕甘宁边区的刑事和解是世界意义上恢复性司法的源头,为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 键 词:陕甘宁边区 李木庵 刑事和解 半干涉主义 恢复性司法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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