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分析  被引量:4

The Civil Liability of Accounting Firms in a Misrepresentation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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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更新[1] Ma Gengxi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债券》2022年第3期18-23,共6页CHINA BOND

摘  要: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我国证券法规定在虚假陈述纠纷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并设定勤勉尽责义务,作为过错的认定标准。本文以五洋债案二审判决为例,论证了司法实践中对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标准,阐明过错程度的认定标准和重大过失的构成要件,并提出对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过失程度和因果关系、“追首恶”原则、不实审计金额等因素。

关 键 词:证券服务机构 虚假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 勤勉尽责义务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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