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507号  

Joint announcement No.507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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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农业农村部 [2]海关总署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2022年第2期109-109,共1页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同时废止。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

关 键 词:进口兽药 兽医主管部门 管理目录 通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告 畜牧 

分 类 号:S85[农业科学—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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