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格式合同中的特约管辖与追偿权诉讼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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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刚[1] 高圣平[1] 肖建国[1] 田朗亮 章恒筑[2] 葛云松[3] 薛军[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北京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7期107-11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问题与观点李志刚:请教诸位师友一个借款担保合同追偿权的管辖问题:债务人、债权人(商业银行)和保证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银行所在地管辖”。现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是否应当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三方有合同约定,所以应当按照该合同的三方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 键 词:追偿权 格式合同 法院管辖 债权人 债务人 借款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 商业银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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