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单一过错违约责任规定及其建构的结果债和手段债区分理论  被引量:3

The Theory of Single-fault Contract Liability and the Theory of Distinction between Obligation of Result and Obligation of Mean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s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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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民安[1] Zhang Minan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出  处:《学术论坛》2021年第6期59-77,共19页Academic Forum

摘  要:无论是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均没有采取长期以来我国学者普遍承认的以严格责任为原则和以过错责任为例外的违约责任规则,而是采取了客观过错责任规则。根据客观过错责任规则,如果契约债务人违反了对契约债权人所承担的某种契约义务,则其违反义务的行为就构成过错,在符合违约责任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对契约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其具有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某种正当理由。判断契约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应当考虑契约债务人承担的契约义务究竟是手段债还是结果债,因为他们债务的性质不同,则过错的判断标准也不同。这就是自1925年以来,法国民法学者和法官所主张的结果债和手段债的区分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完美的方式体现了法国民法学者和法官所主张的结果债和手段债区分理论。

关 键 词:民法典 合同编 违约责任规则 客观过错 严格责任 结果债 手段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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