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遗产债务申报通知与公告制度立法完善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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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苇[1] 刘宇娇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2]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学术论坛》2021年第6期78-89,共12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2020年度重庆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示范工作室科研课题“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立法制度创新研究”(2020CQLM03)。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此为立法的一大亮点。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是遗产管理人的重要职责。遗产债务申报通知与公告制度有利于准确地制作遗产清单,及时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但是,《民法典》继承编只规定了继承开始的通知制度,欠缺公告制度,并且应通知对象没有明列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这可能导致有些遗产债权人等遗产利害关系人不能及时申报对遗产的权利,不利于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文章在考察我国民众观念与民间习惯,汲取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遗产债务申报通知与公告制度之不足,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遗产债务申报通知与公告制度的补充完善构想。

关 键 词:遗产债务申报 遗产债务申报通知 民法典继承编 公告制度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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