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中债务豁免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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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荣浩 赵靓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2年第1期88-91,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2021年11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我国内地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自宣告破产之日起逬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破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后,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个人破产 清偿债务 宣告破产 财产状况 破产清算 个人收入 事务管理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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