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头孢类抗生素过敏案件探究诊疗注意义务内容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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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婷 王岳[2] HUO Ting;WANG Yue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100191 [2]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北京100191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22年第2期88-93,共6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  金: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立法研究(20140519)。

摘  要:以厘清头孢类抗生素过敏案件争议焦点、明确此类案件中医务人员的诊疗注意义务内容为研究目的,对国内因头孢类抗生素过敏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进行量化研究。结果显示,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于头孢类抗生素是否应当进行皮试不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反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势均力敌的两大阵营。在头孢类抗生素皮试的有效性未得证实的前提下,支持皮试方的法院仅以违背惯例或者简单地以直接采纳鉴定意见为由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此观点显然不能站住脚。在头孢类抗生素过敏案件中,事前详细询问病史、事后仔细观察、及时抢救等预防与抢救措施应当取代皮试成为医疗机构重点关注的注意义务内容。

关 键 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头孢类抗生素皮试 医疗惯例 鉴定意见 诊疗注意义务 

分 类 号:DF795.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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