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喜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遂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编制并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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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3期45-48,共4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裁判要旨】就城镇总体规划可诉性而言,总体规划内容实施尚有不确定性,且需借助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才能实施,更需要通过“一书两证”才能得以具体化。当事人认为总体规划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对实施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异议程序以及对颁发或不颁发“一书两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救济。对总体规划的监督既可以通过《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民主审议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专业判断和公众参与等程序进行,但不宜通过司法审查程序监督。

关 键 词: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建设 城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异议程序 工业气体 《城乡规划法》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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