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承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框架——论《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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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澄渝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2]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

出  处:《金融法苑》2021年第1期55-75,共21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会作出增持公司股份、向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等公开承诺,但这些承诺并不总能得到实际履行,极大地伤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信心。对此,2019年新《证券法》增设了公开承诺相关规定,但该规则过于概括仍需进一步解释和适用。对此第一种可能的解释路径是传统民法上的单方允诺规则,但其障碍在于公开承诺并未直接赋予任何特定相对人向其主张承诺实现的权利,这不符合单方允诺的本质特征。结合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加强自愿信息披露和提高违规成本的立法目的,更合适的解释思路是《证券法》上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规则。在此种定性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承诺行为要件应根据立法目的进行限缩解释,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要件和受偿对象认定与虚假陈述的现有规范相一致,过错要件上应注重考察承诺主体作出承诺时是否具有合理基础和理由。最后,可能的立法建议是限缩公开承诺内涵,加强对承诺事前用语、事中披露和事后问责的行政监管,以及明确违反承诺行为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诉讼方式,真正为该规则赋予生命力。

关 键 词:公开承诺 虚假陈述 预测性信息披露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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